扩展适用:员工上班期间,请假去买药,往返途中摔成了粉碎性骨折,算工伤吗?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陈某是四川的某单位员工,因为突然胃病犯了,与单位请假出去买药,公司也予以批准。
但是在买药的途中摔了一跤,摔得还挺严重,粉碎性骨折。
于是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陈某为工伤。
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某请假,单位也批准,在买药的往返途中算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常见的工伤可以简单概括为: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
2,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对方负全责或主责的是工伤。
3、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突发疾病抢救无效48小时死亡的视为工伤。
这个突发疾病,可以是与工作无关的,比如突发心脏病、突发脑溢血等也可以认定。
而本案陈某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以上均无法适用。
于是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定不属于工伤。
陈某二审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见,上班请假出去买药摔伤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也由此可以推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不小心摔伤的情形,也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