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组成部分,作为刑罚的附随处分与刑罚共同作用于犯罪人。鉴于目前我国法定刑种为主刑和附加刑,但从业禁止并不具备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的性质,刑法体系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刑法已经明确为非刑罚处罚措施,说明其具有内在的随附性,结合从业禁止实质为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强调预防性而非惩罚性。因此,将刑法中的从业禁止理解为非刑罚预防措施更为合适。

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职业禁止是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后果,源于行为人受过处罚所形成的前科地位,是前罪刑罚的一种后遗效应,属于刑罚的附随后果,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的惩罚性措施,禁止行为人获得特定行业职业资格、从事某种职业户籍限制等,目的在于惩戒违法犯罪行为。

虽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职业禁止都能够通过禁止行为人将来从事相关职业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但二者在适用条件、对象和出发点、考量因素上并不相同。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和对象,为利用职业便利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还要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预防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类罪。基于已然之罪而对未来可能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人,且被禁止的内容与职业便利或者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具有密切关系。

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职业禁止适用条件和对象为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犯罪后,被行政主管部门界定为不具备从事相关职业的条件,但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作为司法裁判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被判处从业禁止的被告人必须主动遵守法院作出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该判决从事相关职业,否则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相关职业犯罪的否定评价,对被告人具有约束力和震慑力。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职业禁止仅仅意味着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不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任职资格。一方面,相关主管部门普遍难以做到积极主动地对禁止内容进行确认,另一方面,受过刑罚的人员并不负有主动避免从事相关职业的责任,而且大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违反职业禁止内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