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前后,原告黄某某在平川区经营了一家五金门市部,被告张某某经常在黄某某门市部购买材料,一来二去。双方逐渐熟悉。在闲聊天中,原告黄某某得知,被告张某某在附近经营着一家砖厂,收入颇丰。2016年10月,被告张某某以砖厂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黄某某借款358000元,但未及时按约定归还。2017年10月初,原告黄某某将被告张某某诉至平川区人民法院,并在胜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后该案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

在得知张某某已于2017年2月同妻子王某某离婚,并将财产通过《离婚协议》转移给王某某后,2020年10月底,黄某某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院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并未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并不存在逃逸债务的恶意。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10月之前就已知晓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的事实,故其应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提起诉讼。但其于2020年10月30日起诉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已经届满。最终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