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去年写了一篇免责条款的适用之免责条款生效条件,建议在阅读本文前,先看去年的这篇文章。

随着工作的时间推移,处理赔案的经验积累,对明确说明义务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再次执笔行文。

免责条款设置意义

免责条款的意义一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是以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而责任免除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以反面排除方式明确规定了保险人不予以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的设定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人风险责任范围,避免分歧和误解,也能减少法律纠纷。

二是减轻了投保人的交费负担,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投保人也无需对此部分支付保险费,基于此,投保人获得合适的保险保障,同时负担合理的保险费支出。

免责条款生效条件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人需对保险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

免责情形与保险事故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于明确说明都有相应的规定。

免责条款出示:

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履行的缔约诚信义务,而不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的义务,在投保的时候保险人必须保障投保人要看到该免责条款。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应该附有全部的免责条款,包括可能被认定为免责的 “ 减少、免除保险人合同义务的 ” 条款。

电话销售

在电话销售的过程中,保险合意达成在前,保险条款交付在后。

电话销售的沟通效果是小于当面交流的,毕竟对方是完全陌生的,唯一有可能值得信任的是来电号码可能是官方的。

另外在电话沟通的环境中投保人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对保险条款中的风险进行仔细的阅读研究。

通常法律制度对于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明确提示、说明义务要求会更加的严苛。

首先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就要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完成这一项的举证主要在于电话录音,并且这个电话录音保存的义务人是保险人。

再一个就是书面的合同上应该有明确的提示标识。

最后保险人还要遵照监管的要求电话回访或电子回访义务,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确保未来万一发生保险纠纷时,能够证明保险人履行了充分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义务。

网络销售

投保的网页主动弹出了保险条款的内容供投保人阅读,并且有类似的:“ 投保人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内容,贵公司已对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接受并遵守上述内容,自愿投保 ” 等声明,同时投保人点击 “ 同意 ” 选项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这里还要求保险公司的网页所载的责任免除条款应是 经过特别标识,例如使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合等使其区分于一般的条款。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在网络销售过程中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在实务中,应当正确的认定免责条款的效力,准确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各类危险因素,并且根据各类危险发生的时间次序、致损作用等综合判断,合理界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