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接受贷款服务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是向贷款方支付的,向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中,咨询费是要按照“技术咨询服务费”税目进行核算,属于早些年的营改增范畴——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
如果企业取得了专用发票,账务处理是这样的: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看完上述字,相信您应该明白了:咨询类公司的进项哪些可以抵扣了。同时,对于本文中为您提供的相关文件,主要为您带来的是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您可以多加阅读,以便您对咨询类公司有哪些进项可以抵扣的这一问题有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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