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执法工作总是着事无巨细地处理着各类矛盾,因其对百姓来说,有着成本低、灵活快捷的特点,所以大多会成为首选的矛盾解决方式。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对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履职风险也随之加大。笔者自己有时总是愿意将行政执法工作与司法之间做些对比:

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内容、程序性要求、主动性四个方面。

主体方面:司法,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方面:司法,对象是案件,内容是解决纠纷;

执法,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内容要比司法更为广泛。

程序性要求: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执法,执法活动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

主动性:司法,被动性,“不告不理”;

执法;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以上,就是我个人总结的广义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