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取证有了“尚方宝剑”。为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10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试行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新出台的《办法》将如何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又怎样规范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10月18日,江西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发布会予以解读。

调查令出台

破解律师取证难题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否确凿有效是诉讼成败的关键。

“律师法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由于社会配合度不高,收集证据的手段有限。”省律师协会会长张工说,部分协查单位以行业规定、内部规定为由,不愿配合律师调取证据,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查令制度打破了这一司法困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柯军表示,在民事诉讼中引入律师调查令制度,能有效减少取证过程中的种种阻力,强化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收集证据的能力,减少因为调取不到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情形,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在审判、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更具操作性

实现申请主体和诉讼阶段的全覆盖

《办法》共18条具体规定和3个附件,对适用范围、审查程序、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只有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不仅包括社会执业律师,还包括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实现了申请主体的全覆盖。同时,律师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了诉讼阶段的全覆盖。

《办法》要求,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该是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但不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同时规定,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为便于执行,《办法》还对律师调查令所需的材料、法院审查的程序、协助调查人收到调查令之后的具体操作程序等进行规范,详细规定了律师调查令申请、使用、反馈各个环节的文书样式,助力提升民事案件诉讼效率。

更具刚性

规定细化责罚,首创证据密封制度

如何才能保障律师调查令的法律约束力?《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调查令所有参与主体的权责,进一步增强调查令的刚性。

对于协助调查人的配合义务,《办法》明确了有正当理由或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相关证据或信息的规制情形。

“《办法》新增的制裁处罚内容,让调查令长出了‘牙齿’。”柯军说,如果协助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可向协助调查人的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司法建议。

《办法》的刚性,不仅面向协助调查人,持令律师也会因不规范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办法》确定了7条“红线”,包括伪造、变造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损调取的证据,无正当事由选择性提交调取的证据,私自拆封协助调查人密封的证据等。“律师若碰‘红线’,将严格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确保调查令权威性。”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唐锋表示。

为进一步增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办法》还首创了证据密封制度,要求协助调查人将所提供的证据密封后,交给律师或直接邮寄人民法院,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