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一般税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扣缴义务人要求更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工作中,除了完税凭证外,如果你缴税是在公司账户以银行存款缴纳的,那么凭银行的回单也可做为有效凭证入账.
【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的相关问题】:
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包含的内容有什么?
答:税源部分:包括税种、类别、产品名称、计税单位、计税数量、计税单价、计税总值、营业额、所得额、销售收入额、所得税额、税率等.
纳税人部分: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户、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等.
其他部分:包括反映收入归属情况的收入机关、预算级次、国家金库部门和国库章戳、收款日期、会计分录、备注,以及个别完税凭证的一些特定项目.
征管部分:包括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填票人,复核人、填票日期、税款所属期、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戳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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