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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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飞祥于2017年9月30日2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17号楼西侧工地北门外,因琐事与赵某发生纠纷,后范飞祥持刀扎刺赵某胸部,刺破赵的左肺上叶及左肺动脉,致赵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范飞祥于2017年9月3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投案。

范飞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慎策律师事务所刘智鸿律师解答:

范飞祥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范飞祥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等待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范飞祥从轻处罚。

刘智鸿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