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续上)

第六,关于代理权的撤销,不但《民法典》代理一章没有规定,法律行为一章也没有规定意思表示的撤销问题。关于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是否可以撤销,比较法上一直存在重大争论。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代理权的授予行为属于意思表示的一种,因此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的上述规定,但是也有自身的特殊性。

原则上代理权均可以撤销。因为代理具有非常强的人身信任因素,在代理权授予以后被代理人可能基于某种原因不再信任代理人。同时,授予代理权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让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和相对人完成某类法律行为,有可能在授予代理权之后,原本希望实现的法律行为已经没有意义。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修改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尽管委托合同和代理权的授予是分离的,但是两者在价值理念上是统一的。

撤销代理权的通知,内部授权的到达代理人时生效;外部授权的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公告方式授予代理权的,仍然应该以公告方式撤销。因为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行为,没有相对人的承诺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权不得撤销∶

(1)在代理权授予时明确说明不得撤销的,当然不得撤销。由于代理权授予属于单方行为,因此不存在确定承诺期限问题。如果被代理人在授予代理权时明确约定了代理权的行使期限,被代理人仍然可以撤销。因为在授予代理权时一般都会明确行使期限,一概解释为不得撤销对被代理人限制过重。同时在双方法律行为中,确定承诺期限涉及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在代理权授予中,代理人本人并没有利益,他只是拥有了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和相对人进行磋商的资格,因此即使确定了代理权的行使期限,仍然不影响被代理人的撤销权。

(2)对于《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类推适用于代理权的撤销,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在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以后,如果代理人和相对人已经完成了相关法律行为,那么被代理人就不存在撤销代理权的可能,只能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除非相关法律行为本身存在瑕疵。如果代理人还没有和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或者只是进入磋商阶段,被代理人仍然可以撤销代理权。问题的关键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代理人或者相对人有理由认为代理权是不可撤销的。”例如,银行愿意与消费者签订信*合同。只要以消费者的房产做抵押。在信*合同中,消费者同意给予银行不可撤销委托建立抵押。

在这个例子中,消费者已经同意给予银行不可撤销的委托,当然不得撤销,似乎并不能构成该项规定的例外。如果消费者没有给予银行不可撤销的委托,消费者仍然可以撤销。因为消费者可能能够提供第三人的担保,或者是有把握获取足够的清偿资金,甚至是消费者已经不需要从银行*款这笔资金。如果银行不接受第三人担保,也只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条件不能成就,从而信*合同也不能生效。

不得撤销的委托再如∶一群音乐作曲家(被代理人)同意,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对于他们知识产权的开发,委托一音乐作曲家组织(代理人)代表其行为。这个例子似乎也不能构成可以撤销的例外,如果这群音乐作曲家的作品是各自独立的,他们的授权就是集合授权,其中一人撤销代理权的并不影响其他作曲家的利益;如果音乐作品是集体创作的,则是一群音乐作曲家的共同授权,撤销代理权也必须以共同行为的方式撤销,单个人的撤销不产生撤销代理权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如果结合上面的例子进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需要进一步解释。如果是集合授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撤销代理权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同时也不会给其他被代理人造成损害,但是有可能给代理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如果是共同授权,必须由全体被代理人共同撤销代理权,单个人的撤销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有可能产生表见撤销代理权的问题,即代理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某一个代理人有撤销的权利,此时该被代理人对其他被代理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尽管代理权的撤销可以类推适用要约撤销的相关规定,但是基于其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仍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原则上委托代理权均可以撤销;授权时明确说明不得撤销的,当然不得撤销;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已经完成的,不得撤销。代理人或者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只是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条件,但是不是限制代理权撤销的条件。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无论是代理权的撤回,还是代理权的撤销,原则上都不影响委托合同的效力。委托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如果是内部授权,代理权也消灭,但是仍然存在表见代理的可能;如果是外部授权,必须以相同的方式通知相对人,否则代理权不消灭。

第七,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缺少其中一个,并不必然导致授权行为无效。

如果书面授权书中没有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但是根据习惯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推定持有书面授权书的人拥有代理权。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如果书面授权书没有载明代理事项,可以推定持有该授权书的代理人有权和相对人进行任何合法行为。即便在委托合同中对代理事项有明确的规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果书面授权书中没有载明代理权限,可以推定为概括授权,但是处分行为除外。

如果书面授权书中没有载明代理权的期间,可以推定是不定期的代理,但是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人也可以随时辞去代理人的资格。

如果书面授权书中没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原则上代理权授予行为无效,因为代理行为的效力将无从归属。但是有确凿证据证明该授权书就是由被代理人书面撰写并交给代理人或者相对人的,仍然应该认为代理权有效。被代理人的签名一般应该是本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他签名能代表被代理人的,这种签名仍然应该认为有效。因为根据举重明轻的原理,被代理人不签名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代理权授予行为有效,被代理人签署其他姓名(如笔名、艺名等)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