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有30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30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30多个高级人民法院。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来受理和审判,就是管辖制度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此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也属于地域管辖的范畴。

确定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级别管辖。对于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首先要确定该案件由哪一个级别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其次,地域管辖。在确定了管辖法院的级别后,再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则,在该级别的众多法院中确定一个具体的法院。

1、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当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时,如果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对管辖法院有约定。如果存在有效的约定,则由协议确定的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不适用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案件,要看该案件的具体类型是否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2条至第32条规定了根据案件的种类等因素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

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公司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海难救助费用纠纷,以及共同海损纠纷。

4、一般地域管辖

在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后,如果该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所谓一般地域管辖,通俗地说,即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