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父母的房产如何通过继承的方式转让给子女们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结合当前的情况提出的新规定。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1年1月1日失效)》有以下变化:

变化1 新增了2种立遗嘱的方式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此外要注意,设立这两种遗嘱有严格的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变化2 新增加遗嘱的“宽恕”制度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是最大程度尊重老人的意愿。

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

变化3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具体来说,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点遗产、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的状况;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死者生前的债权债务,即还债和要钱;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安排专人打理遗产,能够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利益,减少继承纠纷。

变化4 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规定,当没有第一第二顺位合法有效的继承人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可能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

变化5 新增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在第(四)款增加了“隐匿遗嘱”的行为,并且新增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会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