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刑法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对原条文进行了三处修改
1,对第一款适用缓刑的条件修改,将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修改为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具体这四个条件了,才考虑对犯罪分子做出缓刑的可能性,但仅仅是可能性。
2,明确规定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类主体应当宣告缓刑,这就是法律明确了这三类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必须缓刑,法官无裁量的余地。
3,增加了根据犯罪前科同时对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的行为做出限制,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不适用缓刑的情况
刑法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外,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因触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不具备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具有抢劫罪前科,虽然不构成累犯,一般也不适用缓刑,或其他减轻处罚。
缓刑期间禁止进入的区域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9号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刑法修正案八
第十一条
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原法条内容: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