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下: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概念的规定。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概念问题,我们注意到如下几点: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与普通租赁合同一致,但合同的实际履行却涉及三方主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因出租人需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包括:租赁物的来源不同,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一般系出租人自有或者有权处分;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购买;租金的对价不同,租赁合同中,租金是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对价;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一般覆盖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还包括购买价款的利息和合理利润,相当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对价。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承担主体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也不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本质是所有权的交易;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归属因当事人的约定有所不同,承租人不一定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