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动不动就提离职,工作没有那么好找。

首先,单位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做法违法,因为正如很多人提到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只能支付加班工资,不能通过补休方式抵消,但是前提是,题主要搞清楚单位安排的是法定节假日,不是休息日

因为每年法定节假日只有11天:

国庆节放假7天,实质上只有123三天时间是法定节假日,剩余4天是加班调休或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补休的天数。

也就是说,只有这11天安排加班的话,需要直接支付加班费,不能通过补休方式抵消。

其次,不提倡为此就离职的另外一点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处理是有争议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85条把“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并列,也就是说,同时存在这两个概念,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加班费并无明确规定。

就算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未支付加班费”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而未规定“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所以,从这个角度,也不建议盲目的就为这点加班工资提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当地法院不支持经济补偿,岂不是得不偿失?

最后,建议还是先保存好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在将来决定离职的时候,一并主张加班费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