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好“两统一”职责,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现就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

(一)加快推进重要立法。推动构建绿色制度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自然保护地法》,修改《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等。坚持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等立法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二)统筹谋划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用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立法从单要素向综合性转变。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国情,深入研究正面、反面和关联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在多目标平衡下促进自然资源立法高质量发展。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坚决予以废止。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立法储备。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

二、不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并公开本级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加强保密审查,确保法定不公开事项保护到位。不得滥用“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理由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面推行补充耕地地块、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六)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自然资源领域审批标准化,实现审批事项表格化、规范化、电子化。大力推动自然资源审批事项的集成化,统筹推进用地、用矿、用林、用海等审批改革。强化行政审批的实质性审查和对审批权力的控制与制衡,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健全行政审批在线受理机制。

(七)运用法治手段应对突发事件。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加强责任体系建设,提升防御工程标准。建立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的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助途径。强化信访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着力推动化解信访突出问题。

(八)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手段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智能化水平。健全完善部、省、市、县互联互通的数字化政务平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数据有序共享。完善自然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探索开展测绘成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地质资料、地质灾害等数据面向市场主体开放共享。

三、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九)加快推动“放管服”改革。编制并公布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不得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面建成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管地”。实现自然资源领域高频事项“跨省通办”。

(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同时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公布自然资源监管事项清单,具体监管手段要充分考虑行权能力。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年度报告制度。健全土地、矿业权市场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系统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监管、执法、督察统筹联动机制,强化部门监管合力。对涉及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集中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的监督,强化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跟踪问效。实施行政复议约谈和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复议案件办理、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机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系统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公开。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处理投诉举报、考核评议等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三)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无证开采、违法围填海等行为。加大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的力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持续深入开展违建别墅专项清查整治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加强和改进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五、切实加强法治基础

(十四)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理念,强化自然资源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党委)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机构是主体,法治机构要统筹”的法治工作机制。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就法治建设情况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自然资源部将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规定,定期开展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督促检查和通报表扬。

(十六)健全督察考核机制。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述法制度,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完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述法制度。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单位工作实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和重要部门。

(十七)着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切实加强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着力提升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干部的法治能力。探索多种方式充实法治支撑力量。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考核标准。探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合作共建,设立自然资源法治专家库,利用外脑提高自然资源法治工作水平。完善自然资源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做好法治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部。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