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海的任女士在辽宁鞍山因停车纠纷发生冲突,后被当地派出所以故意将他人撞伤为由行政拘留。
拘留结束后,她表示自己耳膜被打伤了。
【法律问题】
任女士称她并没有故意撞伤拿凳子阻挡自己的人,他是碰瓷的,不服被拘留,如果提出异议,拘留可以暂停吗?
在拘留所内任女士在没有女性警官陪同下,在有监控的情况下,被要求换衣服,可以没有隐私为由拒绝吗?
任女士被带去某个房间说服教育,那房间没有监控,任女士称被打耳光,如何证明?
#金宝每日说法#【法理分析】
对于事件的起因,任女士是有异议的,当初在她因停车冲突想走时,一男子拿凳子坐在她车前故意阻挡,她只是缓缓向前开车,而且刹车时对方摔倒,而且对方曾经有旧伤,关于对方的伤情鉴定她也表示异议!
由此,任女士在被拘留决定时,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对拘留付决定的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然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暂停执行拘留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而在被拘留时,任女士在只有男警官的情况下被要求换衣服,确实是会有隐私方面的担忧,检查任女士时,警方应当派女性警官来执行更为妥当!这个可以参考办理刑事案件检查女性嫌疑人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关于检查妇女的身体的规定:1、……2、……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最后,任女士称自己被打耳光受伤,还有医院诊断书,可是警方表示却说没有监控,不能证明警方打人,那这事怎么说得清楚呢?
首先,任女士有一起被拘留的证人证明,任女士被带去另一个房间说服教育时,听到她的哭喊声,出来后看到任女士脸上红肿,这是人证!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应由行政机关对其执法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就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而从我们一般人的逻辑理解来说,监管场所完全由警方控制,羁押人员处于警方的绝对控制之下,羁押人员即便被侵害也难以完成自我举证,从情理道理上也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监管场所对其没有侵权进行举证,否则就认定侵权事实存在。
所以警方说没来得及安装监控,总是有一点难以令人信服!
【总结】
综上所述,任女士当时如果对拘留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行政诉讼,暂停拘留决定。
就算再拘留所,检查女性也应当有女性警官执行,保证女性隐私。
而她是否被打,根据举证倒置原则,证明责任应当由警方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