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批准后,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政府组织或行业协会便是该商标的所有人,对商标享有所有权。民法上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是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有属性及其地理标志的集体共有权属性,申请主体的所有权其实是一种受限的所有权,更倾向于是一种管理权。

地理标志是特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们长期以来共同建立的具有特定质量、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一种知识产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权不能由某个单独的生产经营者享有或者使用,而应该属于该地理区域内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所有生产经营者。向商标注册人提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并获批准的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其产品上直接标注该证明商标;满足该地理标志证明使用商标的使用条件但未向商标注册人提出使用申请或者提出过申请但未获批准的生产经营者,其有权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地名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但不能直接标注该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