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该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在法律制度层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有利于解决行政处罚中设定权限不明确、处罚程序不规范导致的乱处罚、乱罚款现象,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仅新增“无过错不罚”制度,并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还充实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制度,被称作是一部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律。

“既然是全面修改,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就不仅仅意味着从此前的64条扩充至86条,更意味着部分基本制度有了大的变动和调整。其中,行政处罚的程序制度完善是亮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时如是说。

牵住了程序制度完善的“牛鼻子”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条款。

“这直指过去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在改革试点实践中充分发挥了矫治作用。”张力认为,这是提升执法效能、预防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举措之一。

早在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纵深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逐步构建起“省级统筹,市县落实,乡街延伸”的全面推进体系,实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

张力表示,新行政处罚法比较完整地吸收了“三项制度”的核心规则,完善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的公示制度,明确了全过程记录的范围和形式,规定了法制审核的内涵和范围,“可谓牵住了程序制度完善的‘牛鼻子’”。

“两人执法”成为一般要求

此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便对“两人执法”作了明确规定。张力解释称,新行政处罚法将原来“一般程序”一节的“两人执法”调整到“一般规定”一节,并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这意味着“两人执法”成为各类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要求。

“两人执法”制度该如何落实?张力介绍称,此前交警“一人执法”并实施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虽有利于执法机关节约人力资源,但在实践中也难免引发当事人的质疑乃至抵触对抗,容易造成一些程序上的漏洞,比如取证漏洞。新行政处罚法的“两人执法”,好处在于执法人员之间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约、有监督,特别是在面对当事人执法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明确电子取证规则

近年来,诸如“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产生“天量罚单”事件,引发舆论热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大大提升了执法效率和效果,但也带来诸如标准不透明、使用不告知、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有违充分告知、听取意见、及时送达等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张力提到,新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规则、采信规则和程序保障规则。例如,要求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等等。“这实际上是在向电子技术要执法效率和效果的同时,织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网,避免本应享有的权利被技术取代。”

“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同时,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