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业的竞争,从某种角度来说就是品牌的竞争,商标的作用愈发凸显。但是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和侵权防范尚待完善中。所以时常会有商家称意外收到法院传票,被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惶恐不安。
首先要确认到底是否真的侵权
研究证明商标侵权形式,对于界定是非,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经调查,现阶段,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证明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证明商标标识。
(四)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物上突出使用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名称。
(六)恶意将证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七)使用证明商标不按规定缴纳费用。
其次: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下列步骤:
一、起诉主体是否合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是《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以,先辨别原告是否为该商标持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您可以通过法院对原告提出抗辩。
二、原告商标是否连续使用三年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只需要了解并证明对方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时长,最近三年是否使用。如果对方未使用,你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告商标是否为通用名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所以,如果您使用的商标为通用名,不具备显著性特征,对方是无权禁止使用的。
四、诉讼时效判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等有效期间内,权利人己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超过三年,权利人再提起诉讼的(包括侵权行为直持续进行发和超过两年中断后又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不超过三年,法律应当保护。如果诉讼时效超过规定,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五、确定原告商标注册时间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您所经营的品牌时间较长,由于某些原因而忽略了对该品牌商标的
六、提出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