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父亲的王国,母亲的世界,子女的乐园!
渴望自由,注重亲情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在以亲人身份构建的王国里,若过度适用规定会导致亲人之间出现间隙,会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的精神痛苦和良心不安,那么以“亲亲相隐”为代表的情理将会更能体现家庭的核心价值!
当情理对法理存在冲击时,法律吸引情理交融在一起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而亲属之间的容隐权也就获得了生存的空间和价值,这是“亲亲相隐”对人性潜在内涵的诠释。
法律也是有温度的,法律也不外乎人情,这些在亲亲相隐制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亲属之间相互保护,一定程度的举报和作证义务获得豁免,更利于亲情的经营和维护,更利于家庭的和睦共建。
因此,在注重礼义仁孝的古代,“亲亲相隐”获得了生存的土壤和包容的空间,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彼此的犯罪行为,而这种亲属之间可以不检举、不作证的权利,是亲属容隐权存在的价值体现;随着亲亲相隐正式被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最终推动了情理与法理的交融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不仅反映了法律对人情、人性的照顾,还体现了法律应该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光辉;有其产生的伦理基础和历史渊源,有其存在的情理价值和法理价值,有其存在的人性追求价值,值得学习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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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产生的伦理基础和渊源
亲亲相隐制度有记载是由孔子所提出并传播,它得以产生和发展,得益于儒家一直提倡的“孝道”思想的弘扬,在孝道的指引下,以“亲亲相隐”为主要体现的“孝治”获得了当政者的认可和人民群众的拥护,最后渐渐地在历史上,被许多朝代确立为一种刑事案件中豁免亲属之间法律义务的制度。
一、亲亲相隐产生依赖于伦理基础。
亲亲相隐简单来说就是亲属之间存在可以隐瞒彼此罪责的权利;亲属本身就是伦理发展的主要来源,所以亲亲相隐得以产生,首先依赖于社会的伦理基础,而这个基础就是“亲亲尊尊”。
“亲亲尊尊”由亲亲和尊尊组成,亲亲就是从血缘出发,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尊尊是要主动去尊重应该尊重的人。把亲亲和尊尊放一起,其本质目的是要告诉民众要向亲近和尊敬自己的亲人长者一样尊重当权者,实际是想以此维护等级制度的存在。
因此,“亲亲相隐”获得了提倡和发展的潜在伦理基础,这是亲属之间顺应人性的需要,更是执政者赖以统治的亲情牌。
二、为了加强“亲亲相隐”制度在统治中的作用,其逐渐从权利发展成为了义务。
这项制度刚开始是以礼治、德治的需要出现,逐渐被后人发展成了一项法律规定,最终以义务的形式出现,“亲人之间有不相互举报的义务,假如你去举报自己的亲人,自己还会涉嫌犯罪被处以刑罚”。
古代的政治制度往往需要一定的宗法基础,而封建社会最为看重的孝道,就成为可以发展为宗法的法治方向;所以亲亲相隐从礼治的权利发展成了法治的义务就变得顺其自然。
在唐朝时,法律就对这种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二是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
比如,如果父亲犯了罪,儿子不去检举揭发,儿子不构成犯罪;如果去检举揭发,那么儿子就违反了孝道,违反了法律,要对儿子处以刑罚;这就是由权利转变为义务的法治体现。
“千古第一才女”李清照,就曾经为了自己的爱情幸福,想与张汝舟离婚,便主动去官府检举揭发了张汝舟弄虚作假的情况,因此被判处了刑罚,因得贵人相助,才在坐了九天牢后被释放出来。
在传统观念和儒家道德支撑下,“亲亲相隐”就有了生存的土壤和依存的社会环境;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这种观念和做法是顺应人性发展的先进体现。
02
“亲亲相隐”本质上充分体现了人性的潜在需要
虽然“亲亲相隐”在许多朝代被以义务的法律形式确立,但确定为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亲情的完整,所以将其看作亲属容隐权更为科学。
人非草木,熟能无情!
孟德斯鸠也说过:”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
人性作为法理风纪制定的出发点,作为法治实践的落脚点,其潜在价值就是传递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而“亲亲相隐”在此就发挥了积极的人性关怀作用。
不管是在古代还是现代,法律虽然都是以保护人们权益为出发点,但更多的侧重点却在行为规范,责任后果,限制活动的约束方面;这些内容和人性之间是相互抵触的;可以这样说,法律的产生其实本质是为了约束人性中的不好的一面。
所以,法律的价值追求是“此时无情胜有情”的理念,而“亲亲相隐”却是法外开恩在情理上的体现,这样的包容和豁免制度,可以让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把情理超越法理,是人们对美好人性的顺应趋同。
孔子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母为儿子隐瞒罪行,子女为父母隐瞒罪行,可以避免忠孝两难全的纠结,又能体现人性的道义追求,直在其中,就是要求人们从严苛的法律上撕开一个实现忠孝的口子,让情理在特殊情形下获得道义上的存在价值。
如果法律规定亲属必须相互检举揭发,那么必然会违反忠孝,也会让人陷入对正义追求的困境,正常人很难真正做到两害相权取其轻,而这个轻是忠还是孝,很令人难以决择。
人之为人,就是有共有的自然本性和期望,父母对儿女的怜惜,儿女对父母的关爱是人类情感自然发生的本能,这种本能是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而直接将“亲亲相隐”以人情为基础确认为法律义务,发展为亲属容隐权,是法律对人性的极致关怀,引领着民众去主动选择“孝义”而不是“忠义”,这即是人性的潜在情感需要,也是顺应人性伦理的优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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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维护家庭伦理,维系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家庭是人类生而必须加入的最初“社会组织”,是社会组成的最基本单元形式;所以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否维系着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而在家庭中最普遍存在的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是近亲属关系中既有情感连接,又有权利义务的家庭法律关系,如果可以用亲属容隐权来一定程度调减家人在法律上的检举义务,必然可以维系很好的家庭稳定,从而为良好的社会秩序奠定伦理基础。
假如,因为法定义务的压力而不得不选择做出大义灭亲的举动,不仅会危及家庭的稳定,还会因组成单元的动荡,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固。
社会秩序作为法治的基础,法律如果能在平等原则下对伦理亲情给予不同于常人关系的规范和维护,本质上就体现了人性、自由的保障。
人通常不可能义无反顾的抛弃亲情,毕竟生存在熟人关系圈中,会长久为此背上骂名,同时活在自我道德的愧疚之中;可以想像一个人一旦犯了罪,与之相亲相爱的父母子女必须告发而不能隐瞒庇护,与之朝夕相处的爱人必须检举而不能隐忍怜惜,这将是多么的无情、多么的残忍,社会将会令人感到冷漠和可怕。
因此,亲属容隐反映的是人发自内心的亲情守护本能,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护,更利于培养民众的善良心性,对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具有促进作用。
04
“亲亲相隐”的情理体现在法理上的价值
“亲亲相隐”让民众在面临两难选择时可以毫不犹豫的选择亲情,而不用产生正义负罪感,这是对人性潜在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性自由、相对平等”的法理精神,其潜在的价值是情理与法理交融的结果。
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作为个体的人性追求和自然情感需要,注重情感在家庭生活中的价值体现,从而可以构建一个过更有安全感和价值归属的家庭港湾。
人性自由,让人可以不逆天意,不违伦理,不背孝道,内心安然对待亲属的犯罪行为,甚至可以积极主动的去为他追求利益弥补的机会,这是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对人性自由的极致关怀。
相对平等,从平等的角度来说,其虽然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所有人应该积极主动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亲亲相隐”让亲属之间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豁免责任,这不是不平等的体现,反而是平等追求的动态平衡,每一个人都可以享受到亲属容隐权带来的好处。
“亲亲相隐”是情理升华到法治层面的进步结果,也是情理与法理完美融合的体现,体现了“法律不外乎人情”的法情融合。
结语
尽管古代设立亲属容隐权制度的目的是基于统治的需要,但其深植于人心深处的道义、天性、亲情却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趋向。
因而,“亲亲相隐”作为情理和法理融合的先进经验,存在着伦理和仁爱的价值追求,更符合人地本性自然运行规律和潜在心灵需求。
最主要的是,“亲亲相隐”将孝道和人性融入了法律的关爱,以亲情的发展和稳固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贡献了积极的价值。
所以,“亲亲相隐”是顺应人性运行规律的情理佳作,是呼应忠教仁爱的尽情体现,是稳固家庭和谐的正义化身,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