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所说的“住所”和“住所地”有什么区别

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领域,有两个经常使用的概念:住所和住所地。那么这两个法律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对两个概念所作的定义: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所以,自然人(公民)的住所,是其户籍簿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登记文件中记载的其居住生活的具体场所,该场所根据一定的信息,可以确定其具体的位置和空间的大小。

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以,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的一定地域范围,该地域范围可因公民户籍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大小而有所不同。故“住所地”就是“住所”所在的一定地域范围,两者是含义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同。

举例说明:老王的户籍地址在甲市A区某小区5号楼2单元201室,这里的“201室”即为老王的“住所”,是老王居住的具体场所,而其住所所在的甲市A区即为其“住所地”,是一个有一定大小范围的行政区域。从诉讼法的角度讲,甲市A区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地域都可以说是老王的“住所地”,但不能说该区域的全部地域都是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