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仅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解除权是指对合同的解除权。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能既享有合同撤销权,又享有解除权。在严格意义上,这种现象不属于竞合。二者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与对其他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一样,是形成诉权,而合同解除权是简单形成权(也称为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须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合同解除权是一方以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

2.产生的原因不同。

产生的原因不同,即致合同撤销权成立与解除权成立的法律事实不同。

对合同的撤销权,因一方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产生,撤销权是对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的法律救济的措施,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享有撤销权。对合同的解除权,一般是由于一方重大违约而产生, 是对被违约人的救济,被违约人享有解除权。

3.产生(成立)的阶段不同。

成立撤销权的原因(欺诈、胁迫等),发生在合同成立时,与合同的成立如影随形,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法定义务)。而合同解除权的成立,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如一方的重大违约等导致解除权成立的事由,是对合同义务(约定义务)的违反的结果。

4.对权利行使的期间限制不同。

对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民法典》用除斥期间予以限制。限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法定期间,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对解除权也用除斥期间进行限制,分为法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5.两种权利行使的效果不同。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自始无效。解除权的行使,要看解除的合同给付状况,一是看何种给付,二是看履行的状况。

合同的给付分为一次性给付、循环给付和持续性给付(也称为继续性给付)。例如,甲卖给乙一套锅炉,是一次给付的合同。如果解除,不论是否履行,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溯及既往的解除)。次如,甲卖给10万吨煤炭,分10次发货,是循环给付的合同。对种类物,分两次以上履行,为循环给付。循环给付合同的解除效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如,甲把一套房屋出租给乙,该租赁合同是持续性给付的合同,其解除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没有履行的部分失去效力。

实务中的一个问题是:解除合同后又发现撤销事由,能否诉请撤销该合同?

(1)如果合同解除是自始解除(合同自始失去效力),则不可以再撤销。解除表面上是解除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上是通过解除当事人成立合同的法律行为来解除(消灭)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能二次消灭。仅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已经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无法撤销。对无法再撤销的,要考察提起侵权之诉的可能。(2)如果是面向将来的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保留,发现撤销事由后,对保留的部分还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