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出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自然法则和社会规则等的限制,这世上也就没有绝对的自由。但同样的,也正是因为有了规则的限制,有了条条框框的法律法规,才可以让自由得到真正的实现。

案例说明:

在法庭上,随着法官的法槌落下,以前的大老板,如今的阶下囚朱国华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2014年3月开始,朱国华伙同他人注册了多家资产管理公司,随后便针对中老年人群的心理特征编造谎言,用以销售其团伙成员虚构的各类理财项目和产品。通过派发传单、办酒会等多种方式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并以此获取投资者的信任。

随后,朱国华便以虚构的理财项目为基础,借助于高额的收益和回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而他们在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偿还能力,以及所提出的理财项目也属于虚构的前提下,以签订合同等多种方式非法18.74亿元,直至案发时,他们尚有9.13亿余元无法返还。造成数千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其中有一千余人为老年人,而朱国华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那么也就需要承受相应的惩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作为团伙头目的朱国华被法院顶格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那么被判无期徒刑,不能减刑要坐多少年牢?

以案普法:

人生而自由,而在法律法规中也保证每个公民享有的自由权不受侵犯,但同时自由权的行使也需要合乎法律的规定。而无期徒刑是一种对个人自由权的剥夺,让被判无期徒刑的嫌疑人在一定的设施内被拘禁,也就是俗称的监狱。而无期徒刑若是不能减刑,那么对于朱国华来说便是很痛苦的一件事,因为在不减刑的情况下,无期徒刑便是没有期限的,是需要终身服刑的。

但即使有减刑,让无期徒刑降为有期徒刑,但其中也是会受到很多限制的。

首先,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区别便在于无期徒刑在被判刑时是没有具体刑期可言的,也就无法适用“羁押时间折抵刑期”的规定,一切都要从量刑之日起计算。就如朱国华来说,当他被判处无期徒刑时,他的刑期也才刚刚开始。

同时,法律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弃恶扬善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在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若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狱方面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劳动改造和法制教育等,被认定为确有悔改之心,且减刑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那么是可以通过减刑的方式,将无期徒刑降为有期徒刑。

虽然可以通过积极改造或立功揭发违法犯罪的行为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将无期徒刑降为有期徒刑,但在相邻的两次减刑中,时间间隔必须要超过2年的时间。这是对被判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的一种限制。

同时,无期徒刑的减刑行为也不是没有底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即使受到了减刑的,但是服刑人员至少也应该在监狱服刑至少13年,就拿朱国华来说,他被捕是在2018年,但被判刑却是在2022年,那么他服刑时间也应该从2022年开始计算,并且即使他积极悔改获得了减刑,至少也要服刑13年,也就是在2035年之前他是不会被放出来的。

即使放出来,曾经没有还完的赃款也是需要退还的,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不会因刑事上的处罚而被取消。

同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也不是无所事事的,而是要接受监狱的管理和教化。在“5+1+1”教育改造模式下,服刑人员每周需要劳动改造五天的时间,剩余的两天中,一天可以休息,而另一天则需要接受法制教育。配合监狱完成每日的任务,积极改造自己的内心,重新树立正确的三观,争取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