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同不严格,合同存在漏洞,双方容易发生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处理合同纠纷。为此,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也有管辖权限制,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除外。根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如约定的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地)的法院管辖。一般原告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无协议的被告。

承揽合同纠纷如何避免?

 

1. 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包业务不避免质量约定不明确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争议,将会有无穷无尽的麻烦。质量条款应明确和谨慎。例如,对于成品的厚度,应商定以成品的哪个(部分)点为准,是测量某一点还是几个点;取平均值或上下限;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期和二次产品处理(拒收或降低加工成本)等。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不得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以样品为准,除双方密封样品外,还应有书面材料描述样品质量。避免因对样品内部质量的异议而导致样品丢失或自然损坏或纠纷。

2. 提供原材料和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由指定方或承包方提供。无论哪一方提供,都应就原材料的质量要求达成一致。特别是当指定方提供原材料时,承包方应更加注意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指定方提供的原材料和成果,承包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包商应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 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合同可以产生合法的留置权。因此,作为订立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由于资金周转不佳而导致承包商行使留置权而造成的连锁风险。因此,建议承包人在资金周转困难期间,除合同约定的延长付款期限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包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对加工后的成品或者自身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由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承包人不行使留置权时,应当遵守约定。

4. 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付方式:一种是由承包商的承包商在仓库中提货,另一种是由承包商将货物交付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在货物的损坏和损失风险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双方应谨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5. 承包签订时,承包人应合理预见承包人应当依法随时解除合同。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和设备的组织和加工。

 

6. 订购方应仔细审查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但是,当承包商对图纸和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应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我们决不能拖延和推诿,这将承担承包商造成的相关损失,如设备租赁和生产线闲置。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