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犯法了,咋还不关着呢?为啥要释放呢?”

“因为羁押必要性审查。”

“嗯,什么鬼?”

“别急,我带你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

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呢?

以下是专项活动规定的三类重点案件,一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二是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

羁押必要性具体由哪个单位进行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

该程序如何启动?

可以由三种方式启动,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二是依申请进行审查,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三是监所建议审查,即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变更强制措施后,还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吗?

并非如此。社会公众往往把“捕与不捕”理解成“罪与非罪”,特别是被害人及其亲属对于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做法不理解,这给我们的案件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会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另一种强制措施,仍然会保障案件的正常诉讼,若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处相应的刑罚,并非不羁押就是放纵犯罪。

开展本次专项活动有什么重要意义?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变目前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防止错误羁押;在办案中不仅注重教育犯罪嫌疑人,更注重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办案人督促嫌疑人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在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做到每一件案件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积极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还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和诉讼资源,从源头上降低司法运行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财力;

And,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减少不必要羁押,切实降低审前羁押率,是参与和加强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犯法了,也可以释放。”

“因为羁押必要性审查。”

“嗯,我已经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