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简单地说公示催告期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绝对无效,即使背书连续,持票人也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取得票据权利。

对于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效力,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但针对公示催告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票据的质押、贴现,最高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至法院除权判决前这段期间,票据贴现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在此间期间票据权利主体己确定,因票据贴现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确定了其作为合法权利人的地位;对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的票据进行贴现,应慎重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承兑人为了摆脱付款责任,往往与出票人串通申请公示催告以图摆脱票据债务,所以公示催告期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

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中,可将贴现票据是否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列为向票据签发行进行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承兑人的资信情况,安排专人查阅有关公示催告的内容。如果贴现后得知出票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应及时以持票人的身份申报权利,阻止除权判决的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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