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作预收,要不要交营业税,扣下管理费,余下的钱给了挂靠的项目组,怎么做分录 先扣下税金及管理费,等他提供了发票过来后再把税金还给他 我看过有些企业是在预收账款里专门核算挂靠工程 在应付账款中核算自营工程的应付款 所得税还分查账征收和带征,核算方面是有些区别的 不过不管是自营和挂靠,形式上都是要按自营来进行会计处理。建筑行业只要收到款项就要交税。若是挂靠项目应先扣下税款、管理费、其他代付费用后让挂靠单位凭发票或造小部分工资来抵账,否则你无法处理账务,再说你要是先把钱付给他了,再让他拿发票就困难了。
建筑企业收挂靠公司管理费如何做账
【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现有另一公司(没有资质)挂靠我公司,利用我公司资质承包一建筑工程,我公司收受该公司管理费,建筑发票由我公司开给发包公司,我公司应该如何做账?
【答】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作为您公司的施工项目核算,一般有两种核算方法。 一是将工程转包给该公司,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到 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给您公司作为成本扣除。 一是按您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另一公司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
【问】我公司属于建筑企业,主要业务就是承接工程在转包出去,收取管理费。这样收入应该怎样确定?不做主营业务收入只确定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合理吗?在帐面上这样体现税务那里可以吗 不合理吧?
这个挂靠本身就是不允许操作的,虽然建筑单位都这么操作,但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应该承包人到你那领取资金的时候,要做成本处理的,所余差额即管理费就是这个工程的利润不合理,贵公司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即贵公司作为总包商承接业务,再由贵公司将业务转包给其他公司进行建造。在税务处理时根据营业 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如果是转包的,总包方应当按全额确认收入,按分包成本计入成本,但计算营业税时,应当以总承包额减去分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另外对于挂靠方式经营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人有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以上内容便是关于包工头挂靠咋做账的会计实务处理,包括包工头挂靠咋做账中涉及到的怎么做账,会计分录如何填写,会计人员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