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一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若对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基于先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效力,若先履行抗辩权存在,无须当事人主张,其即足以排除履行迟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者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
案例:2021年初,编剧李某与某影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半年内按双方确定的要求写出宫廷剧剧本一部,写完后影视公司立即支付约定稿酬的60%,李某需要在收到60%稿酬后的2日内将剧本交付给影视公司编审。5个月后,李某通知该影视公司已经完成剧本的编辑,要求公司支付60%的稿酬。然而该影视公司却坚持要看到剧本后才支付约定的报酬。此时,李某应该按照影视公司的要求履行合同吗?
法律解析:李某在该影视公司支付60%的稿酬前,可以不履行该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就属于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编剧李某与某影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影视公司应该先支付60%的稿酬,才可以向李某索要全部剧本。而影视公司想先看到剧本才履行给付60%稿酬的义务。此时,李某具有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
因此,在该影视公司支付60%的稿酬之前,李某可以不履行该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