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关于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并无所谓的扣除标准,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2、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发生的费用,包括: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等费用,还有筹建期发生的交通费、招待费、电话费、办公费工人工资等。就是筹建期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这些费用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所以,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中,工资发生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工资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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