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对劳动者的赔偿,一种是经济补偿金,一种是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就是大家常说的N或者N+1,而经济上赔偿金就是2N,这里的N指的是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份,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两个赔偿,可以说跟大家的生活最密切相关,也是拿到赔偿的主要计算方式。

但是,这个N的上限问题,确有争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就导致很多情况相同的案子,却拿到不同的判决。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主张经济补偿金时,会有两个上限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但是该条针对的是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于比如劳动者被违法解雇时,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时,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此,广东高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条属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作年限的一般规定,而针对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该特殊情况,若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超过十二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年限依然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实际上,经济赔偿金,一般是很难获得支持的,即使获得支持,法院一般也会双限制,不会让用人单位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仅从法律规定上讲,经济赔偿不应该设置上限,但是为了法律更好的实施,设置上限,实际有利于劳动者执行到赔偿款,更有利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