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19 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69号附 ,联系电话:1 .

被告郑州区语言培训中心,住所地郑州区翠竹街1号总部企业基地9楼,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一一,职务:校长。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开劳仲裁字[2018]第000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1日至12日的工资5000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入职被告处,任职郑州东区及南区中心校长岗位。入职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却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处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但却于2018年7月12日接到被告电话通知,后收到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但未收到足额的劳动报酬。

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等而申请劳动仲裁,郑州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了郑开劳仲裁字[2018]第226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相关证据,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简要代理意见:

一、原告并不存在违反被告《奖惩制度》的行为。

1、6月份任务考核数据分多项,而校园代理数据仅占百分之十,其他各项均满分,即使校园代理考核为零,原告也完成了当月考核;

2、原告校园代理数据为125条,倘若被告抽检真实,也仅14条,而不能证明其他数据皆不实,则14条所占比例显然非严重数据不实;

3、被告抽检时系学生备考期间,诸多学生不方便接听电话,且被告电话系外地号码,易被认为系*扰电话拒接听;另部分学生系原学员,原告早已与其沟通相关事宜,双方已确认而未正式面试等等情形。

二、被告《奖惩制度》非经民主程序制定,未通知到原告,并不直接适用于原告。

1、《奖惩制度》非经被告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亦

非被告工会讨论通过,即该规章制度非经民主程序制定;

2、被告仅提供了《奖惩制度》已通过后,对部分员工培训时要求员工签名的记录,而非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原告自始至终均未在《奖惩制度》的相关培训、学习记录上签字确认;

4、被告向原告邮箱发送诸多邮件,并未告知原告应当好好学习《奖惩制度》,未要求回复已知悉相应内容。

三、即使原告可能存在部分绩效数据不实的情形,但并不属于严重行为,以至于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兢兢业业工作,倘若有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不实的情况,也只是轻过失,数据不实并不属于严重地弄虚作假行为,并非严重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非严重到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四、被告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应当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被告在未有直接证据证明《奖惩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未直接证明相应制度已通知到原告,且未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未考虑诸多客观原因;另倘若有不实行为,该行为也非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不至于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