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如违约方不存在恶意,且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而守约方没有不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违约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

近期接到一例法律咨询,大意是房屋买受人因无力按约支付购房款,想主动解除合同,咨询是否可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未完成的合同主要义务不能或不适合持续强制履行,而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合同僵局。

对于合同僵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和《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了违约方的解除权。

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合同变更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认为: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决,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

因此,违约方主动解除合同,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至于是否能够解除,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作出判断。

二、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参照《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8条的规定,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规定该条件的目的,是防止违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侵害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在履行困难或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选择故意违约,这将引发相关的道德风险,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实践中,经常发生因房屋价格上涨,违约方一房数卖、恶意解约的情形。如果任由违约方解除合同,将严重危害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法律上允许违约方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目的是在于纠正利益失衡现象,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实质正义。因此,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显失公平,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给守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 但此种利益与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不对等,尤其是在违约方能够赔偿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更加明显时。

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实践中,在出现合同僵局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拒绝行使解除权,常常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高价,这就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如果任由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可能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因此,法律上有必要予以纠正。

三、违约方起诉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方起诉解除,不等于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仅是允许违约方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采取司法途径请求解除合同,是否解除由裁判机关决定,所以违约方请求解除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只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的损失才能得以弥补,才能实现合同的实质公平。

  • 需要说明是,治理合同僵局首先应当合理运用情势变更、减损义务、履行不能等法律规则进行解决,只有当解除权人滥用合同债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善意第三人利益或是使违约方陷入严重的利益缺失状态,减损义务等法律规则无法充分平衡权利冲突时,才能结合《民法典》第132条与第580条第2款的规则,判决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