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在2019年的时候作为保证人,在李某和王某的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处签字,2021年2月张某又作为保证人,在李某和王某的另一份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处签字,那么,在《民法典》实施后这两处签字所代表的含义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解答】
本案,张某只是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处签字,没有其它特殊约定,2019年《民法典》还没有实施,根据当时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对于上述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规定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张某两处签字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第一份为连带保证,在借款到期后只要债务人不偿还借款,债权人就可以向保证人索要,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而第二份因为签订在《民法典》实施之后,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均应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