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2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017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给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检察公益诉讼类型及法律依据
(一)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三、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领域
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办案领域包括: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会议精神,指导各地加大新领域探索力度。公益诉讼新领域包括文物和文化遗产,国防军事,公共安全,特殊群体,无障碍,消费者权益(食品药品安全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