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的概念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

我国目前采纳的共同关联性说。

共同关联性是指数人的共同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

共同关联性分为主观的共同关联性和客观的共同关联性。

主观的共同关联性是指数人对违法行为有通谋或共同认识,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责任。

客户的共同关联性:数人所为违法行为致同一损害发生,纵然行为人相互之间无意思联络,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四、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的复数

必须是两个以上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不同主体之间可以构成共同侵权的主体。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2.1 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2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一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

2.3 数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3、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各个损害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没有,则不构成共同侵权。

4、受害人有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

无损害,则无救济,没有共同的损害后果,则没有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

五、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要分为内部责任承担和对外责任承担。如何承担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78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对外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一个人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由只承担自己的责任。

(对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人之间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六、实务中要注意的事项

1、诉讼请求的确定。要明确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责任主体不能遗漏。要尽可能地将共同侵权人都列为被告,如果对其中一个行为主体无法确定是否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建议可以列上。诉讼后,通过与法官沟通,如果确定不是,撤掉就可以。

3、被告是否可以追加被告,目前法院持谨慎态度,如果遇到被告追加被告,如果我们是原告,法院在征求我们的意见时,建议同意追加,追加一个在后期执行时就会多一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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