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债务人或者破产清算。虽然这里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要求破产,但这一规定没有解决的问题是,任何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破产?应该偿还哪些破产索赔?所有索赔是否享有相同的分配权?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破产清算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及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根据本条规定中列出的清偿顺序,可以看出其原则是优先考虑民生(工资和医疗)。伤残津贴。养老金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员工补偿)。第二种是公法债权(社会保险费),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可以看出,上述债权应属于破产债券,没有争议。

 

然而,根据第113条的内容,本条中没有其他债权,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款。债务人未执行有效法律文件的,应当将延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增加一倍。受理破产申请后形成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是否可以理解为上述第113条以外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答案是肯定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人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了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但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可以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款和其他惩罚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们似乎可以找到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对债务人处以罚款。罚款。债务人未执行有效法律文件的,应当加倍支付的延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受理破产申请后形成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清偿是在债务人财产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的剩余情况下进行的,只有在破产受理前发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款和其他惩罚性债权应当清偿。如果《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没有剩余或不足的债权分配,则不应分配惩罚性债权,因此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不属于企业破产债权的范围。

 

这一点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南》(2017年修订)第七部分也明确了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具体情况。以下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第一,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处以罚款。罚款和其他相关费用。第二,债务人未执行有效法律文件的,应当支付延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第三,接受破产申请后形成的债务利息。第四,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第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第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至于这一原则,笔者认为,通过对破产债权与非破产债权的比较,可以看出非破产债权的共性在于其惩罚性特征。与其他破产债权相比,如果允许惩罚性债权与非惩罚性债权平等分配,实际上会破坏债权偿还的公平性。毕竟,《企业破产法》的精神是第一条中的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惩罚性债权的非惩罚性部分在平等分配的情况下实现了公平。

 

一、破产债权确认后,提请破产主体资格。

 

如文章开头所述,由于《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向债务人申请破产,这里的债权人是否包括所有债权人?也就是说,所有破产债权人和非破产债权人?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了破产债权,则应接受破产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这在当地司法文件中得到证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第九条【优先债权人、公法债权人申请】

税务债权人、社会保障债权人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

人民法院不支持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款和其他惩罚性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权人。

 

(四) 申请主体。

 

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债权人通常是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平等民事主体,也有特殊情况。

 

1.国家机关。债务人欠税。社会保险费或者法定住房公积金、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10.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申请权)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欠税。企业应支付部分社会保险费(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对债务人欠下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款和其他惩罚性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自然也不是所有债权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