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眼中,起诉期限的法律规定都十分简单,只需要稍微留心一下即可,但现实却不是这样,关于起诉期限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朋友们也存在很多误区。沈律师带您一一来看!
常见误区一:起诉期限自诉行政行为落款的日期起算,用法律语言来说,起诉期限自行政行为的作出日期起算。但这是错误的,因为行政行为的作出不代表送达,行政行为作出的表现就是落款、盖章等。而行政行为送达则需要行政相对人知晓行政行为。正确的起诉期限应当是自送达行政相对人起算。行政机关有多种送法方式,可以是当场送达、电子送达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作为起算时点,并不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作为起算时点。所以得知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应当首先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常见误区二:信访可以中断起诉期限。在发生争议以后,老百姓有信访的冲动,希望能够通过信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信访是不能中断起诉期限的,该观点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那是不是意味着起诉期限就一定不能中断呢?也不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常见误区三:即使超过了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也应该对案件进行审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已经发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就有权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