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进行有效的刑事辩护,而不使刑事辩护工作仅仅流于形式,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正式确立以来,已有3年有余的实践经验。在进行刑事辩护时,笔者也一直在探求如何利用该制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轻罪处罚。
近期,笔者经办的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案件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下面跟各位详细分享下办理此案件的思路及经验。
案情简介
在2021年7月份期间,苏三和罗伊、韩尔三人明知贾司(另案处理)生产、销售假烟,受贾司雇佣分别参与假烟的销售、送货的工作。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罗伊、韩尔以及苏三的刑事责任。
本案事实较为简单、清楚,在经历了几个月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后,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苏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罗伊和韩尔与苏三的刑期相差不大。
办案过程
本案是一个轻罪案件,其参考意义在于,在涉案金额高达220万余元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分析及细究案件有关事实和情节,并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为笔者的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轻罪刑罚。
可能大家无法理解涉案销售金额200多万,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意味着什么。
按照刑法有关规定:
销售金额
量刑
销售金额
量刑
5~20万
2年以下有期/拘役
20~50万
2~7年有期徒刑
50~200万
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万
15年有期徒刑/无期
也就是说,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苏三仅凭销售金额,有可能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笔者在接受该案件时,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掌握案件的相关信息大多来自于苏三的口中。后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笔者终于看到了整个卷宗材料,也了解了案件的全部情况。在阅卷后,笔者发现了对苏三极为有利的案件事实: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20万元是基于在被抓获现场仓库中的烟草制品市场正品价格统计得出,但据苏三所述其是第一次到达现场,并且在仓库中提取的有关指纹、脚印等生物痕迹,都无法对应罗伊、韩尔及苏三等三人,故能否将全部扣押的假烟的涉案金额计算在苏三头上存疑。
据此,笔者根据阅卷时梳理的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向检察院提交了两份法律意见,审查起诉期届满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到期后,案件再次回到了检察院,此时,笔者在第一时间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及有关案例。
因审查起诉期限时间较短,经过前期的铺垫,笔者又与苏三进行多次沟通并详细地询问了苏三本人的态度及意见。笔者就辩护思路与公诉人展开反复沟通,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但也存在一些分歧。在与检察官经过多轮电话及面对面交流后,最终苏三签署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后来,案件移送至法院审判,在经历了庭审后,笔者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辩护词及有关的轻罪案例。笔者的主要观点包括:首先,对于本案的销售金额,案涉扣押的产品为假烟,在实际售卖时不可能按照正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故以正品价来认定与现实仍存在较大差距;其次,对于量刑部分,苏三具有如下情节:(1)苏三受贾司雇佣实施犯罪,其次要作用,系从犯;(2)犯罪未遂;(3)自愿认罪认罚;(4)参与犯罪时间短,获利数额少等。
最终,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和意见,对苏三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扣除前期已经羁押的时间,苏三预计在明年年初就能期满释放,获得自由了。
经验及总结
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辩护律师要积极寻找案件的突破点,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在本案中,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有争议的事实要及时予以反驳,并提出质疑。针对案涉销售金额,虽然最终法院仍旧采纳并认定220多万的销售金额,而且本案并无相关销售单据等可以证明被扣押商品的销售价格,但是在对不完整的证据链条提出质疑并且结合经验法则、实际情况等给出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影响司法机关对于量刑建议及量刑的考虑。
第二,针对量刑建议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受到限制。其实最开始与公诉人沟通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时,公诉人给出的量刑建议还是比较高的,后来笔者与公诉人又进行了多次协商其才作出让步,给出了对苏三来说是比较适当的量刑建议。
目前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性已经逐步增强,现在已经不再是司法机关单方面的决定。所以辩护律师在与司法机关沟通量刑建议时,也可以积极并充分发表己方的观点。另外,对于量刑建议不恰当的案件,即使在第一时间未能获到公诉人的认可,辩护律师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提出异议,或许可以促使公诉机关撤回量刑建议或者影响到审判机关最终判处的刑罚。
以上名字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注:本文整理完毕于2022年4月10日,本文首发于小法迷公众号,后发于其他网络平台。未尽事宜,待补充及完善。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