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需同时满足“事”和“人”两方面条件:第一要求具体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第二要求援助对象和条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规定。

下文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的条件展开分析解读——

一、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条件和受理机构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就以下6类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国家赔偿

受理机构: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二)社保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受理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抚恤/救济金

受理机构: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四)赡养费/扶养费

受理机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五)劳动报酬

受理机构: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六)见义勇为所产生的民事权益

受理机构: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条件和受理机构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在以下3类情形中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受理机构: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理机构: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理机构: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的,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三、关于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

对于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每个地区制定了不同的实施办法。比如:2013年6月7日,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是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通知,对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案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司法保障。

将未成年人所涉及的9类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抚养费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九)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四、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抚养费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九)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分级管理。 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北京市公安局预审总队、清河分局办理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和通知辩护案件,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案件,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协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