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2月17日,刘某与陆某签订了一份购买电脑的合同书,约定刘某向陆某购买电脑100台,每台价格3000元,付款方式是预付款10万元,余款在刘某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货日期是2021年3月20日。刘某与陆某签订合同后,刘某按合同交款10万元给陆某,陆某给刘某出具了收条,收条上写明收到定金10万元。陆某收款后,没有按合同约定交货给刘某,后经刘某多次催讨,陆某既没有交付电脑,也没有返还所收款项。2022年4月10日,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陆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评析

刘某和陆某订立的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了约定,各方应切实履行,陆某在收取了刘某给付的10万元款项后,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交付刘某购买的标的物,可陆某时至今日,收款都已经一年多了,一直没有交货,陆某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合同的约定,无法完成合同约定时间的交货义务,是一种严重不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由陆某承担违约责任。陆某和刘某在合同中约定刘某先付预付款10万元,但陆某给刘某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是收到定金10万元,这可视为陆某和刘某同意了将预付款转为定金性质的改变,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和补充,这10万元可以认定为定金性质。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惩罚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关于定金罚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的最高限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本案中的合同标的额为30万,10万元的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4万元部分不能认定为定金,只能认定为货款。根据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陆某应向刘某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同时返还货款4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