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公司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员工因工伤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日及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2月1日住院治疗合计47天,故公司应支付工伤员工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50元/天*47天)。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8日,卢某入职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工作岗位为包装员。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卢某于2018年7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2019)粤0306民初2035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X公司与卢某存在劳务关系。

2018年12月14日,卢某在工作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受伤部位是右腕;2019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某属于工伤;2020年1月13日,X公司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停工留薪期: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X公司未为卢某办理工伤保险,卢某因工伤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日及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2月1日住院治疗合计47天,故应支付卢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50元/天*47天)。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0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