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17日的司法考试被称为“史上最后一次司法考试”,之后将统一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考结束后,网友逗称考完试已经开始“怀疑人生”“内心无比绝望”。尤其卷三中出现的“析产诉讼”,很多考友一脸蒙称:“析产诉讼”,从来没有听说过啊!!!

84.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如何解读卷三中出现的“析产诉讼”呢?

最近小编接触了一个有关家庭共有财产“析产诉讼”的案子,基本案情是:甲系乙的养女,甲成年后与乙关系恶化。2010年甲乙所在的村子拆迁,据乙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乙与西安市某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与其家庭成员共按人头分配取得拆迁安置房屋、经营性用房各四套,并明确甲享有拆迁安置房屋70平米、经营性用房30平米。2017年5月房屋始交付使用。因甲乙长期未联系,房屋交付后乙与其儿子、儿媳将房屋装修并实际使用,后甲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安置房屋70平米、经营性用房30平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返还原物、财产之诉”的前提是一方对“无权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非法占有,或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而本案中,甲自幼由乙抚养长大,与乙及其余家庭成员已经形成家庭关系。《拆迁安置协议书》是乙以户主名义,与西安市某拆迁办签订的。因此,乙与其家庭成员对协议约定的拆迁安置房屋、经营性用房为共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以上规定,甲与乙及其家庭成员具有家庭关系,其对案件争议的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或义务。故乙对本案甲主张的财产不属于“无权占有”,也不构成侵权,乙提起“返还财产之诉”属于案由错误。

本案中是否甲无法主张拆迁房屋及经营性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之诉,甲可以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所谓“析产诉讼”,即俗称的“分家”,是当事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不能打成一致而提起的诉讼。

那么,谁能够作为原告提起“析产诉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可知,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原债权人)也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所有共有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为保障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利,诉讼期间应当中止执行共有财产。待“析产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恢复执行。此为“强制执行析产之诉”。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继承时应当首先进行“析产”。实践中,为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般一并进行遗产析产和继承案件审理,允许当事人直接提起遗产析产诉讼。此为“遗产析产之诉”。

综上所述,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不能以“侵权”或“无权占有”为由,要求其余共有人(实际管理人)“返还原物、财产”。对于不能协议分割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作者简介:赵洋洋,现就职于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主要从事公司企业营运、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行政法律事务处理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