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以土地投资入股的,被投资单位应按照土地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契税:你公司退出该企业,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
四、股权转让应缴印花税:根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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