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陈某辱骂审判人员行为作出罚款两万元决定。

2018年,当事人陈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辽源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陈某仍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被省法院驳回。陈某申请三级信访评查,经评查,确认其为无理访。

因对辽源中院判决和信访评查工作不满,陈某以要求答疑为由,多次到辽源中院找民事审判第一庭相关法官要求为其案件做出合理解释。在此期间,多次对法官用恶*的语言进行侮辱。12月10日,陈某再次来到辽源中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态度嚣张,辱骂工作人员。在法官接待其他当事人时,陈某两次闯入接待室,要求“答疑”。法官耐心解释后,陈某仍不依不饶,阻止法官离开,在法院多名工作人员和多名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陈某用污秽的语言辱骂法官,并欲殴打法官,被保安及时拦阻。当司法警察和民一庭庭长赶到现场后,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但陈某仍不思悔改,回答问题避重就轻,不配合工作。

陈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有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和多位证人证明。鉴于其严重藐视法律、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辽源中院作出对陈某罚款二万元的决定。经批评教育,陈某在其家属陪同下,分别于12月13日、14日两次来到法院向被辱骂法官诚恳道歉,并出具了《具结悔过书》,主动缴纳了罚款。

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调解等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是代表人民法院的职务行为,当事人要给予尊重。侮辱甚至辱骂法官是对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律的藐视。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案中陈某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是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维护了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