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观点:好评返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某饮品店“好评返现”案,当事人为增加顾客的好评数和好评率,提升在美团、饿了么排名,增加外卖流量、提高产品销量,印制了“好评返现”宣传卡片共约10000张,随美团、饿了么外卖发送,印制费用约2000余元。宣传卡片上显示,顾客收到外卖后,根据要求确认收货并给与五星带图带字样的好评后,再添加店铺微信并发送五星好评截图就能获得金额不等的奖励。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宿迁市某公司在天猫网店的商品宣传页面上发布有“晒美家 领红包啦!”“晒图片*5+视频+好评”“20元 联系客服领红包”的内容,确认买家收货并给予好评后,客服通过支付宝返现给买家20元红包,存在诱导消费者作虚假的用户评价,欺骗、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0年6月,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经调查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司法观点:好评返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简爱玩具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起跑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指出,原告主张的被告好评返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好评返现系被告的营销手段,虽然可能体现了被告的销量及用户评价等信息,但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信息与原告产品销量降低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该案二审判决书〔(2018)沪73民终173号〕,同样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在出售商品时发送的“好评返现”短信不属于上诉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制的违法行为。

笔者观点:好评返现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好评返现行为系商家鼓励消费者作出评价的举措,至于消费者作出的评价是基于消费体验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因为返现的诱惑作出的虚假陈述,商家无法预知也无权干涉。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既然商家不具有操纵消费者评价的权力,那么要求其承担消费者可能作出虚假评价的责任自然不妥。从执法角度来说,坚持依法行政是原则,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依据“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对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可能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不利于释放市场活力。而且,因为没有权威统一的标准,不同地方的执法部门有可能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丧失执法的公平公正性,有损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