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辞退,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需要提前多少天的要求。具体时间,用人单位可以与试用期员工协商解决。不过,前提是,确实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需要特别强调一点,很多用人单位和用人部门的负责人,甚至是对劳动合同法知之甚少的HR,都会有一个错误的认识:
只要员工还在试用期,认为他不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就可以将其辞退。
事实不是这样的。
01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我们来把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真捋一捋:
先是“在试用期间”,这个没有太多争议,就是公司想要用这一条的规定来与试用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一定是要在试用期间。
试用期间是说,签了三年合同,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到第6个月零1天说试用期不合格要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的;你说我还没办转正手续,仍然属于试用期,也是不可以的。
然后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说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是你得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上明确写着、或者在入职时签订过这个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有哪些,都可以;有些采用招聘网站上写的岗位要求,如果员工通过这个渠道投递的简历、而且要求相对清晰,也可以。
但理由必须是录用条件上有的,比如你录用条件上没有写需要掌握某一个专业软件的用法,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却是这个,是不可以的。
最后是“被证明”,也就是用人单位需要有具体的证据,比如,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第一个月要完成哪几项工作任务,才算是符合录用条件,但实际上只完成了一项,这可以是比较有力的证据。
02
不能够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看完我第一部分的分析,可能很多原本想要以这一条来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都会打退堂鼓。
那如果确实在试用期间发现员工不太适合这个岗位,想要劝退怎么办呢?
有两个办法: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同样也是认为员工跟工作岗位不匹配,但如果是没有提前约定“录用条件”,又或者是已经超过试用期,那么就需要先培训或者给员工调岗,仍然不胜任工作,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支付员工N个月的离职补偿金,或者直接支付N+1的离职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再多说一句,N是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超出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少于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也即假如一名试用期员工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就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支付0.5个月工资的离职补偿金,或者直接支付1.5个月的离职补偿金、不用提前通知。
第二个办法,也是用人单位在劝退员工时最常使用到的方法,那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依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员工离职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