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冯某智等四人与某技术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工作期间接触了较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离职后某技术公司按照约定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冯某智等四人离职后,随即入职与原单位存在提供相似服务的竞争性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法院综合考虑冯某智等四人的工作职务、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违反竞业限制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判决冯某智等四人均应当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5万元。

【案情简介】

1、2015年冯某智等四人相继入职某技术公司,任该公司营销本部驻不同省市办的经理,工作职责为负责相应地区的销售业务。冯某智等四人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每月205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作为始发日,发放期间为24个月,自离职之日起两年为竞业期限。

2、2020年3月,冯某智等四人与某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次月冯某智等四人均入职与某技术公司经营范围存在提供相似服务的竞争性单位。

3、某技术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冯某智等四人的行为系违反竞业限制行为,要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委不予受理。某技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

天津高院公众号:天津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四:某技术公司与冯某智等劳动争议系列案》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均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需在员工离职当时确定是否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需其履约,单位需按照不对于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30%(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建议在员工离职证明书中明确需要其履行竞业限制的说明。

提示劳动者如单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要求确认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提示劳动者此时应书面通知单位,因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建议劳动者通过仲裁或法院程序确定解除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