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在民事案件中,常常会有案件归属于哪一法院管辖的问题,而我国民事诉讼中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在法院审理是否归本院管辖时会涉及到移送管辖以及指定管辖。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深入了解我国民事案件中关于案件管辖的问题。
【案例提要】
20XX年11月24日12时50分,原告驾车在某市A区XX城停车时,遭被告寻衅殴打而受伤。某市B区医院20XX年11月24日门诊诊断结论:双眼钝挫伤;双眼角膜上皮擦伤。原告报警后,辖区某市公安局A区分局创汇路派出所受案调查。受公安A区分局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陕美法司(20XX)临鉴字第XXX号法医司法鉴定书,结论: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A区分局于20XX年5月8日作出A公(创)行罚决字[20XX]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以治安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且执行完毕。
2019年6月21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误工期限为100日,护理期限为45日,营养期限为30日。原告支付两次司法鉴定费用共1700元。12天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由亲属雍某陪护,产生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原告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致原告受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遭遇故意伤害纯属无辜,自始至终无任何过错,不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案件诉讼管辖之规定,特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某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案例分析】
本案中,虽然某市公安局A区分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但案涉侵权行地为位于某市B区科技产业园信息大道XX城东停车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亦认定XX城位于某市B区。由此来看,侵权行为地并不在本院管辖地域。另,虽然被告户籍所在地位于某市C区,但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物业公司收款收据能证明被告自2018年9月起居住在某市B区XX小区,且至原告起诉时已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由此来看,被告经常居住地亦位于某市B区。综上来看,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某市B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某市B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问题详解】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有特别法规定的适用特别法。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问题详解】
一、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二)内容
1.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死亡地并不等同于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住所地是指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
4.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
(一)定义: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二)协议管辖需要满足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无效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只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同时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是允许多选的,但是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比如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如果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您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三)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地域管辖问题详解】
一、总述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一般地域管辖中的例外规定
(一)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九)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十三)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如何确认一般地域管辖中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一)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二)经常居住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地域管辖问题详解】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一)总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保险合同纠纷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又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两种,详解如下:
1. 财产保险合同: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人身保险合同: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网购合同纠纷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六)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
1.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侵权案件的诉讼管辖
(一)总述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信息网络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侵权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运输侵权案件
1.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诉前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纠纷
(一)票据纠纷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司诉讼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海损海难事故纠纷
1.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问题详解】
一、移送管辖
(一)总述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其他需要移送的情况
1.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其他不能移送的情况
1.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2.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即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也不得将案件移送。
3.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二、指定管辖
(一)总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三)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四)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五)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其他情况
(一)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问题延伸】
一、约定在守约方住所地法院是否有效?
答:无效。法条中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中约定,向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则属于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因合同各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即谁是守约方,谁是违约方,需要法院在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查明,故“守约方”在起诉时并不明确 ,故不能依据该条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约定在起诉方(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前提是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以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要注意的是,必须是书面协议的形式,如果仅仅是口头协议,那么不能起到相应的法律效果。且法院考虑到在管辖协议中,可能存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故只要此项约定(约定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能够具体地确定纠纷解决所指向的管辖法院的,就应该主张该约定有效。
三、合同上的联系地址是否可以视为被告所在地?
答:如果涉案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求,则该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所表述的“所在地”的含义,可以合理解释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故合同上的联系地址是否可以被视为被告所在地,需要综合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分析,若符合则可以被视为所在地,反之则不能。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在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此外还有专属案件的专属管辖以及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且符合相应规定的协议管辖,最后是地域管辖。就一般的案件来说,经过这一顺序的筛选,基本上会将案件落实到最合适的法院,这也是在积极解决公民问题、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节约了我国的司法资源。
研究我国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思路为,首先要考虑级别管辖,即确认案件的级别,第二步为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即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中的几个案件或是否在协议中对管辖问题进行了协商确定,且该协议管辖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第三步是要判断案件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如果都不符合,则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