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案例一 —

王某林诉单某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林与单某山原合伙做工程。2020年2月23日,王某林到单某山家中因工资结算发生纠纷,双方互相辱骂,单某山用菜刀将王某林面部砍伤,经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林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林要求单某山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但是单某山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林诉至法院,要求单某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4130.5,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单某山赔偿王某林各项损失人民币7892.1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为典型的健康权纠纷,王某林与单某山因琐事发生争吵,单某山任意殴打他人,致使王某林受伤,损害了王某林的健康权。王某林治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都应当由单某山承担。

— 案例二 —

姚敏与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姚敏购车需申请办理银行*款时,被告知其有不良征信记录,经原告本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中含有如下内容:“数据发生机构名称: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首笔*款发放月份:2004年1月;*款逾期笔数1笔,2005年1月18日到期;未结清*款笔数为1笔,账户状态为呆账,余额为60000元。”后原告找到被告农联社了解,是被告错将他人的不良记录错登记在原告名下,发生了错误登记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另查明,原告的身份证于20年前曾经丢失过。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农联社错误登记导致原告姚敏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现被告已认识到其错误侵权行为,正在积极消除原告个人征信记录中该不良*款记录。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操作业务时应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因被告的错误登记造成原告社会信用受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致使原告遭受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院酌定精神损害金30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消除原告姚敏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姚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姚敏精神损害金3000元。

法官释法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既包括精神方面的,也包括身体方面的,即人一出生, 就天然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人格利益,任何人都不能伤我们的“心”,也不能伤我们的“身”。人格权又细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这两项都非常好理解,人身自由权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